实用资料
请输入租约资料,然後按 [计算]。有关文件现时须缴付的印花税便会显示出来。
请输入代价款额或价值,然後按 [计算]。有关文件现时须缴付的印花税便会显示出来。
由2016年11月5日起,不论物业的售价或价值多少,新「从价印花税」税率划一为15%。
如买方或承让方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并於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新「从价印花税」税率不适用於有关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第2标准税率(下表)将适用於该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
(如所计得的印花税包括不足$1之数,该不足之数须当作$1计算。)
代价款额或价值
收费
超逾
不超逾
$2,000,000
$100
$2,351,760
$100+超逾$2,000,000的款额的10%
$3,000,000
1.5%
$3,290,320
$45,000+超逾$3,000,000的款额的10%
$4,000,000
2.25%
$4,428,570
$90,000+超逾$4,000,000的款额的10%
$6,000,000
3%
$6,720,000
$180,000+超逾$6,000,000的款额的10%
$20,000,000
3.75%
$21,739,120
$75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额的10%
4.25%
由1999年4月1日开始,物业转让印花税将根据代价款额或价值的确实金额计算,而非用以往调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计算的方式。
由1992年1月31日开始,住宅物业买卖协议须按与不动产转易契相同的税率缴付印花税。在买卖协议按上述规定加盖印花後,有关的物业转易契只须缴付划一的$100印花税。
你可在以下连结浏览由198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的印花税率:
以下连结载有计算由2010年4月1日起买卖或不动产转易契的印花税例子及常见问题。
由2010年11月20日起,任何以个人或公司(不论在何地注册)名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业,并在取得後24个月内将其转售,均须缴交「额外印花税」。
「额外印花税」是根据物业交易的代价款额或物业市值 (以较高者为准) , 按卖方或转让方转售或转让前持有物业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税率计算 :
以下连结载有额外印花税的常见问题及计算例子。
就租约来说,印花税是按其不同年期徵收,收费如下:
年期
无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25%(注1)
1年
租期内须缴租金总额的0.25%(注1)
3年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5%(注1)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注1)
租约内提及的顶手费及建造费等
代价的4.25%(如根据租约须付租金);否则如买卖不动产般缴付相同的印花税
复本及对应本
每份5元
注1:将年租□平均年租□租金总值调高至最接近的$100计算。
请注意,评定印花税时将不会把任何於租约内提及的订金计算在内。
文件性质
售卖或购买任何香港证券的成交单据
每张售卖及购买单据所载的代价款额或价值的0.1%
无偿产权处置转让书
$5另加转让证券价值的0.2%
任何其他种类的转让书
$5
你可在以下连结浏览由1993年4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的印花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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