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資料
請輸入租約資料,然後按 [計算]。有關文件現時須繳付的印花稅便會顯示出來。
請輸入代價款額或價值,然後按 [計算]。有關文件現時須繳付的印花稅便會顯示出來。
由2016年11月5日起,不論物業的售價或價值多少,新「從價印花稅」稅率劃一為15%。
如買方或承讓方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並於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新「從價印花稅」稅率不適用於有關的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第2標準稅率(下表)將適用於該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代價款額或價值
收費
超逾
不超逾
$2,000,000
$100
$2,351,760
$1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10%
$3,000,000
1.5%
$3,290,320
$45,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10%
$4,000,000
2.25%
$4,428,570
$9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10%
$6,000,000
3%
$6,720,000
$18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10%
$20,000,000
3.75%
$21,739,120
$75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10%
4.25%
由1999年4月1日開始,物業轉讓印花稅將根據代價款額或價值的確實金額計算,而非用以往調高至最接近的$100後才計算的方式。
由1992年1月31日開始,住宅物業買賣協議須按與不動產轉易契相同的稅率繳付印花稅。在買賣協議按上述規定加蓋印花後,有關的物業轉易契只須繳付劃一的$100印花稅。
你可在以下連結瀏覽由198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間的印花稅率:
以下連結載有計算由2010年4月1日起買賣或不動產轉易契的印花稅例子及常見問題。
由2010年11月20日起,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將其轉售,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是根據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 (以較高者為準) , 按賣方或轉讓方轉售或轉讓前持有物業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稅率計算 :
以下連結載有額外印花稅的常見問題及計算例子。
就租約來說,印花稅是按其不同年期徵收,收費如下:
年期
無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25%(註1)
1年
租期內須繳租金總額的0.25%(註1)
3年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5%(註1)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註1)
租約內提及的頂手費及建造費等
代價的4.25%(如根據租約須付租金);否則如買賣不動產般繳付相同的印花稅
複本及對應本
每份5元
註1:將年租/平均年租/租金總值調高至最接近的$100計算。
請注意,評定印花稅時將不會把任何於租約內提及的訂金計算在內。
文件性質
售賣或購買任何香港證券的成交單據
每張售賣及購買單據所載的代價款額或價值的0.1%
無償產權處置轉讓書
$5另加轉讓證券價值的0.2%
任何其他種類的轉讓書
$5
你可在以下連結瀏覽由1993年4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間的印花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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